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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學會第18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1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中午12時00分 二、地 點: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 三、出席人員:應出席214人;實際出席121人 (親自出席77人,委託出席44人) 四、主 席:陳理事長宗鎮 紀錄:徐家盛 五、陳理事長宗鎮: 六、報告事項 ㈠工作報告(由何秘書長君豪報告) ㈡財務報告(由吳副祕書長炳桂代理許財務長峻彬報告): 七、討論提案: 第一項:修正章程(如大會手冊附件) 【說明】:本會章程修正原因,是因為本會章程有多條與現行法不符,我們盡可能不要大幅變動現行條文,這次我們總共修正了9條,以下跟各位簡要報告: 第3條部分:因為我們以前是公益社團,現行法已無公益社團,公益社團現已歸類為財團法人,因為我們確立我們是社會團體。 第5條部分:本來我們是設立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但現在改成主管機關所在地,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所以這條跟著修正。 第8條部分:因為民法已經沒有禁治產宣告,改成受監護宣告,所以一併修正。 第10條部分:會員有一個情況就是出會,所謂出會就是不再是會員,人團法有列舉項目,所以我們把它列進去,例如死亡,所以作這部分修正。 第17條部分:這部分做小幅度的微調,因為人團法規定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監事名額1/3,我們原規定2位會員已超過現行規定,所以修正為1位。 第24條部分:是放寬停權的規定,原來規定是停權後就解任,現在是停權後再踰任期1/2才解任,所以我們同步修正。 第29條部分:現行法規定,定期會是15日前提起、臨時會得縮至前1日,我們亦照現行法同步修正。 第32條部分:最主要是增加視訊的部分,另作項次調整,原有2個前項,此部分做對調,另一個前項改成第一項。 第35條部分:我們的經費要報主管機關同意,我們修改第2項,所以第1項要加進去,所以我們補充進去,效力是不影響的。 【會員補充意見】: 會員:第32條,第3項改為第1項,參考第17條第5行,選舉前項理事的字句,應該變到第2項,不是還在同一項,第1項後段要調整一下,就是原掛在原第1項後段的前開文字,要拉到下一段,成立第2項,也就是要分項的意思。此提議有無附議? 會員舉手附議,提請決議:本項補充修正通過。 決 議:修正條文照案通過。 第二項:114年度工作報告,提請議決。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項:審查114年度之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提請議決。並請同意授權財務部門增列製作至12月份止,併報內政部備查一案。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四項:審查114年度會員名冊,提請議決。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五項:審查115年度之收支預算表,提請議決。 決 議: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 主席:陳宗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