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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78年12月16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2年12月18日第4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第10屆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公益團體,以研究法學、宏揚法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中華法學之研究與發揚事項。
二、關於世界法學及各國法制之研究與介紹事項 。
三、關於法學教育改進與普及之建議暨推廣事項。
四、關於我國法治建設之推進事項。
五、關於對司法人員及法律學者之鼓勵及獎助事項。
六、關於法學書刊之發行及編印事項。
七、關於中外法學會議之舉辦與參加事項。
八、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具有國內外大學(含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對於法學或法制有研究,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熱心贊助研究法學、宏揚法治之團體,由個人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該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為會員代表,行使團體會員之權利,並履行其義務。
凡熱心贊助本會會務發展者,得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榮譽會員,並得參加本會學術或聯誼活動。
第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 (會員代表)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
第九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名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通知本會。
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繳年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得利用本會之一切研究設備。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守本會章程、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主要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長卸任後由本會聘任為本會名譽理事長,不再參選理、監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出會或退會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置副秘書長、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報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二十六條 選任職員不得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指導委員若干人,指導本會會務。另設顧問若干人,對本會特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其聘期為二年,得連續聘請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
第三十條 會員(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分別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理事長並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或監事均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及會議之紀錄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繳納新台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應繳納新台幣五千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如一次繳付常年會費五千元者,以後免再按年繳納。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萬元,以後免再按年繳納。
三、 事業費。
四、 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